有個對我很好很好的男生...
他為我做的一切,
我確實感動了,
不過感動不代表心動,
感動歸感動,
心動是心動,
兩者截然不同。
感動是對眼前人、事、物的一舉一動,
所顯現出來的表情及行為;
而心動卻是對方的真誠真意,
從心中感發出來,使得對方心動一下,
沁出幸福的甜蜜
(如果喜歡是:喜歡他的一切;而愛是:深深的喜歡)
這兩者又有何差別?
我喜歡他嗎?
他做的一切,
的確很浪漫,
很有自己的思想,
不過這不等於我喜歡他。
喜歡一個人需要理由嗎?
光不討厭就是喜歡嗎?
這些問題我一直沒有辦法搞懂,
也無法釐清。
(愛一個人的確需要肯定,肯定自己,也肯定對方)
也許我應該給他機會,
給他機會就是給自己幸福,
給自己一個幸福的機會。
我並不討厭他.
在不討厭的當中,
或許會變成喜歡也說不定。
(給對方機會,就是給自己幸福,給自己一個幸福的機會)
....... 2005-08-12 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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